内容注重基础与专业相结合
《规定》提出,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较灵活
《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增加到90学时。
同时,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规定》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明确“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等均可计算学时,并规定“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在减少工学矛盾的同时,使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工资福利
《规定》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继续教育成果与晋升相衔接
《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加大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规定》要求,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来源:人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