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县的 30条意见
日期:2019-05-24 浏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推动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助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引进,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县,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

1.加强顶尖人才招揽。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A类人才,经认定给予500万元个人奖励。对全职引进A类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研发投入1:1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B类人才、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C类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个人奖励(其中短期项目个人奖励额度减半;对省特级教师,从县外新全职引进的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自主申报入选的按年度考核奖的形式发放奖励);企业每新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1B类、C类科技创新类人才,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1:1比例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以上个人奖励均分五年发放。研发投入从人才引进日起算,由税务部门认定。对取得国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

2.加快海内外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加强海外人才引进,对自主申报入选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短期项目的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个人奖励。对成功引进市海外工程师、市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分别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对获省海外工程师和国家级省级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按上级奖励1:1额度给予用人单位配套奖励。支持国内人才发展,对入选“温州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40万元、15万元-40万元特殊支持,分3年拨付。

3.强化本土人才引育。支持本地人才发展,实施平阳县“百名英才引育计划”,对入选引育计划优秀高级人才、“六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的,分别给予入选者1.5-15万元不等的个人奖励,3年拨付对入选杰出拔尖乡土人才的,给予1-2万元的个人奖励,分3年拨付。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到高等院校、发达地区进修学习,每年享受1次健康体检,在3年管理期内享受国内疗养考察1次。加大教育名师、卫生名医等人才政策支持力度,让人才留在平阳、服务平阳。

4.助推紧缺人才招引。鼓励企业从市外引进从事过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等工作的工程师、程序员和工业设计师等,经认定为“新动能工程师引进计划”的,按正高级工程师每人20万元、副高级工程师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分2年发放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落户政策,本科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毕业生允许先落户后择业,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就业即可落户。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就业创业,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平创业就业的通知》(平政办〔2018105号)等有关文件兑现奖励补贴。

5.深化企业家人才培育。重点从“隐形冠军”培育企业负责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创二代”中,择优培养300名左右新时代青年企业家,进行分批培育,以三年一个培养周期,给予每人15万元特殊支持,用于政府定制培养项目支出,包括专题培训、高级研修、赴国外学习考察、代际交流、导师帮带、挂职锻炼等,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

6.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造就。加大技能人才支持力度,分别给予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杰出技能人才”、省“拔尖技能人才”100万元、30万元、3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市“‘特支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市“首席技师”15万元、2万元特殊支持;世界技能大赛和省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者资助奖励按照市级确定金额予以落实。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特级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相当于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落实本政策相关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落实本政策相关待遇。对企业新取得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个人1.5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7.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对入选市“顶尖(Ⅰ类)”“杰出(Ⅱ类)”“领军(Ⅲ类)”“优秀(Ⅳ类)”创新团队的,给予资助,其中科技型团队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其他类别资助额度减半。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对特别重大团队实行“一事一议”。

二、加大人才创业项目扶持力度

8.创业启动支持。鼓励人才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在平阳创办企业,对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以平阳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依据,下同),有意向来平阳创业或首次在平阳创办企业不超过1年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创业券”支持,“创业券”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科技服务、创业孵化等支出,兑现额度为实际支出的50%,有效期2年。以上创业企业优先享受“创新券”政策,具体参照《平阳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平科〔201819号)。

9.创业发展资助。对在平阳创办企业超过1年未满5年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创业企业,入选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万元、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对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千”“国万”创业项目、“省千”“省万”创业项目、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创业项目,分别给予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创业发展资助与“创业券”采取“就高”原则享受。申请时,企业实际投入原则上应不少于财政资助资金。对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0.发展贡献奖励。支持人才创业企业开展首台(套)产品研发,对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对人才创业企业持续性支持,对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创业发展资助期开展综合评价,对评定为优秀的项目继续给予发展贡献奖励。奖励额度按人才贡献评价结果确定,连续奖励3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11.优化工商登记。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中国公民)可凭“浙江红卡”直接申请办理内资企业登记,申请人凭“浙江红卡”享受绿色通道、提速办理等待遇。E类以上人才创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技术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12.强化人才创业融资扶持。探索“人才投”,建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引导银行、担保公司等为人才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引导南麂基金岛基金与人才项目和企业做好对接;E类以上人才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完善“人才贷”,E类以上人才创业企业实施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的方式,每个项目连续贷款2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深化“人才保”,对获风险投资的E类以上人才创业企业,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20%-100%的增信担保;对商业担保机构为E类以上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按实际代偿损失的40%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完善便捷周到的人才服务机制

13.给予租房补贴向在平阳企业或科研院所工作,目前无住房、来平阳未满5年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每月1200元,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14.提供购房补贴。对全职在平阳工作且在平阳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分别发放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向全职在平阳企业工作并在平阳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发放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名额当年有效,在人才购房时落实。以上对象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未曾拥有过平阳县住房且未享受过平阳县住房优惠政策。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住(租)房补贴额。所购住房须办理有限产权,自办理产权之日起期限10年。以上人才在平阳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其公积金可贷额度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按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申请贷款。积极探索人才公寓多种建设模式,加大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多元化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15.优化人才生活社会保障妥善解决人才居留落户问题,按政策规定为人才优先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手续。帮助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对D类以上人才、企业正高、企业博士子女,由公办学校无障碍安排;对其他E类人才子女,县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推进E类以上人才、“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租购同权”先行先试。妥善解决引进人才家属就业及社会保障问题,消除人才后顾之忧。D类以上人才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县外中止时间无缝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实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制度,鼓励企业留住人才,对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非公企业,根据人才的学历,地方财政按照企业为人才缴纳集合年金的50%给予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5年。

16.建立“店小二式”人才服务机制。E类以上人才、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全县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发放“平阳英才卡”,人才凭卡可享受相应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优惠便利的社会服务、规范优良的市场服务。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开展政治引领吸纳、重大节日走访慰问、日常联系关爱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落实服务人才例会制度,经常性协调解决人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在外人才联系,探索建立人才顾问团,聘任在外高层次人才、专家等作为平阳招才引智顾问,为平阳推荐优秀人才、项目。

四、深化引才用才机制改革

17.畅通引才渠道。对新全职引进ABCD类人才的机构(个人),经认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受县级以上部门委托新引进E类人才的机构(个人),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个人)奖励。对为平阳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机构(个人),经认定,属于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30-40万元奖励,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并入选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机构(个人),经认定后按每个项目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深化海内外招才引智(人才)工作站建设,根据绩效优秀的给予3-5万元奖励。对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赴国外招才引智活动,补贴参团民营企业一定的交通费,实报实销每家每次不超过2万元;对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赴国内招才引智活动,给予参团民营企业补助规定标准的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每次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00元。

18.减轻用人单位引才育才负担。对新引进ABCD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企业向E类以上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E类以上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和持有物业用于创新创业空间的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对招才引才积极性高、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优秀聚才奖”,以及每家10万元的奖励资助。

19.妥善解决岗位聘用问题。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A类、B类、C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新引进D类、E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岗位职数不足时,经组织、编办、人社部门核准,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立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同等岗位人员待遇。

20.实施灵活的薪酬分配制度。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A类、B类、C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单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审核,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允许科研院所根据高层次人才密度、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因素,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公办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部分所得可以用于劳动报酬分配且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贡献评价机制。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成果在县内转化的,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科技人员获得人才奖励、科技进步奖励、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1.建立更加畅通的人才流动制度。打通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与企业人才流动通道,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县范围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5年的离岗期。

22.改进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招才引智、洽谈合作办学、建设海外孵化器、研究院等,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五、高水平推进人才平台建设

23.探索“人才飞地”建设。鼓励支持重点企业,在全球科技密集地打造一批集聚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创新孵化中心。对新建的海外创新中心,在协议期间给予运营企业经费保障,根据实际进度需要分批拨付。对作用发挥明显的运营企业,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按照市级确定金额予以落实。入驻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3年内免场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启动资金和创业发展资助等政策。运营企业引进人才项目按机构引才奖励政策标准给予奖励。探索在县外建立“飞地园区”,鼓励我县企业入驻建设研发中心就地引进人才,给予入驻企业一定的租金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入驻人才可享受我县同等人才政策待遇。

24.探索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在机械机电、塑编塑包、皮革皮件等传统产业和时尚轻工、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领域布局一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引进培育一批技术开发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科技中介人才,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教育培训、技术市场等产业创新服务。

25.建好用好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新建一年后考核合格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建站奖励。对新建3年后考核优秀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探索开展专家工作站建设,给予作用发挥明显的专家工作站最高20万元奖励。

26.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水平。对新建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建站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优秀、省级优秀、市级优秀站点的,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站博士后、优秀博士后导师、优秀科研项目分别按10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项目的标准给予补助。

27.加大技能人才培育平台建设力度。分别给予新创成的省级、市级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不少于100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考评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省、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认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健全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28.完善人才工作考核机制。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健全人才工作述职制度,全面推进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加大对乡镇和机关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将人才工作纳入考绩体系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乡镇和机关部门的重要依据。

29.建立人才工作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并实施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纪检、巡视、审计制度。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相关领导干部在勤勉尽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定价过程中,领导人员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30.健全人才政策兑现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人才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完善人才资金管理使用评价机制。加强部门间财政人才资金统筹使用,形成集成支持。本意见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足额兑现。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开展政策兑现督查,对不兑现、不落地、擅自设立前置条件的严肃问责,对无正当理由兑现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意见从201811日起实施。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废止文件见附件1)。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本意见中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阳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见附件2)。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平阳县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贸易型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

本意见由中共平阳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商中共平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附件:1.废止文件目录

      2.平阳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

附件1

 

废止文件目录

 

1.《平阳县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平委发〔2011130号)

2.《平阳县优秀高级人才评选办法(试行)》(平组发〔2012150号)

3.《平阳县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平人社〔2012201号)

4.《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平委发〔2012127号)

5.《平阳县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平委办〔2013146号)

6.《平阳县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科协〔201311号)

7.《平阳县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平委办〔2013195号)

8.《关于实施“六名”人才培育工程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平组发〔2015110号)

9.《平阳县人才工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平委人〔20131号)

10.《平阳县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暂行)》通知(平委办〔2013200号)

11.《关于实施平阳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平委办〔2015142号)

12.《关于加强以情聚才工作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环境的意见》(平委办〔201676号)

13.《关于印发<平阳县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奖励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平阳县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平组发〔201677号)

附件2

 

平阳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018年)

 

A类

1. 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

2. 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3.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 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7.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

1. 浙江省特级专家。

2.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3.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4.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 国家“特支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人才。

6. 国家“千人计划”人才。

7. 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第二、三完成人和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8.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9.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0. 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的境外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以上的职业经理人。

11.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12.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

1. 省“特支计划”(省“万人计划”)人才,市“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2. 省“千人计划”人才。

3. 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员,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4. 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5.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7. 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第二、三完成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8. 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9. 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第1名(须为专利设计人)。

10. 省特级教师。

11. 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300强企业担任相当于总经理职务的职业经理人。

12. 制造业领域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13. 国家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14.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D类

1.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 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

3. 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创新短期项目、创业项目入选者,省“海外工程师”。

4. 市“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原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5. 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二、三完成人,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6.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三名完成人,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入选者。

7. 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8.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9. 德国IF设计奖、IDEA奖等国际工业设计大奖最高奖项类获得者,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智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红星奖金奖获得者,光华龙腾十佳奖等获得者,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带头人。以上均要求为主要设计人。

10. 省“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11. 制造业领域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

12.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E类:

1. 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海外工程师项目、海外专家智力项目人才。

2. 市“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原市“5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市名师名家,市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瓯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市首席技师。

3. 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才。

4. 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第二、三完成人和三等奖第一完成、温州市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5. 省级工业设计中设计创新带头人,温州市工业设计大赛金奖获得者。

6. 市高水平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前5名),原温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负责人。

7. 县杰出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县“六名”人才。

8. 任职时年销售收入超20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9. 其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特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正高级新动能工程师称号的人才。

10、其他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副高级新动能工程师称号,且具有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的人才。三类条件:(1)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前三完成人。(2)拥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前三发明人)。(3)为主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

11. 其他经评审认定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管理优秀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