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创建大学生驿站。鼓励高校毕业生来平创业就业,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短期住宿的大学生驿站,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短期住宿、就业指导、岗位信息等相关求职服务。对“双一流”建设高校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毕业生首次到平阳择业的,在大学生驿站进行登记后被我县企业聘用并缴纳社保的,凭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可给予个人一次性路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省的500元、华东地区(本省除外)的800元、华东地区以外的1000元(出发地为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采取政府集中新建、商品住房配建、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多渠道筹措房源,解决新就业高校毕业生阶段性住房困难。过渡阶段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补贴租金”的方式,推行高校毕业生租房货币化补贴模式。对新到本县中小微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及配偶、父母在我县无住房的,分别提供每月400元、600元和12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每两年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平阳人才租赁公寓。
三、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力度。充分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岗位潜力,按“凡进必考”原则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招录力度。对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可采取公开面试、考核的办法予以择优录用;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县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岗位,定向招录平阳籍“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优化“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招录待遇,对聘用到县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享受相关待遇的同时适当放宽岗位聘任限制,初次聘任时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完善培养模式,扩展发展空间,将招录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列入我县后备干部人才库,作为科级领导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四、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工作岗位,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吸纳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申请贷款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五、加快推进见习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推进“两大基地”建设。毕业1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政府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正式录用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实训期间的生活补贴每月应不低于1000元,由基地按月发放。实训期满被基地录用的,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基地实训生活补贴。见习和实训期间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的,期满后按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给予补助。
六、积极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对到中小微企业、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服务期限和缴纳社保情况,可给予享受最高3万元就业补贴等各项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重点支持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边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对毕业一定年限内的高校毕业生,其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含从事网络创业),可给予享受最高50万元优秀创业项目补贴等各项灵活创业人员扶持政策。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设立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其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30%以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八、实施“大学生工匠”培育计划。支持企业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对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大学生工匠”培养计划,每年在全县范围择优选取10名左右30周岁以下的优秀技能人才进行培养。列入计划的人选实行导师带培制,邀请国家、省、市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突出高技能人才担任导师,实行一对一指导,培养结对期为1年,导师享受每年工作津贴5000元。培养结对期满,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对培养人选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荣誉评选,并在子女就学方面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
九、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E平台建设。建立集创业就业政策发布、高校毕业生人才库注册、企业需求岗位滚动发布、职位搜索、信息咨询、职业指导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门户型、便捷化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大数据应用服务e平台。大力发挥资源优势,增强社会需求的信号反馈,促进供需之间良性互动和精准匹配,并逐步开发微信、App等多渠道应用,打造线上人才交流平台,提高人才服务信息化水平。
十、优化创业就业环境。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将有关工作任务纳入政绩考核,抓好责任落实。通过政府部门政策引导,积极营造高校毕业生来平创业就业良好氛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服务专窗,设立集消费优惠和景区门票免费等功能的“平阳英才卡”,方便高校毕业生办事和留平创业就业。
十一、本措施自2018年8月31日起施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