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3-24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市关于做好2008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要求,凡2008630日前在平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有效证书在20093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8年度检验。现通知未参加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事业单位在331日之前尽快办理年检事项,逾期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自动作废,需重新办理登记。
联系电话:63723232
 
 
 
平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9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