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07-29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为了切实加强鹤溪镇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鹤溪经济和社会发展,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向全县公开招聘巡防队员。现将有关招聘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人数

巡防队员3名。

二、招聘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热心社会治安工作;

2、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581以后出生),未婚,身高1.68以上;

3、巡防队员招考对象具有平阳户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部队复员军人或有保安或巡防队员工作经验或持有驾驶证者优先)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1、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派出所户籍证明)、学历证书、退伍证、驾驶证、党员身份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免冠单寸彩色照片2张;

2、填写《鹤溪镇巡防队员报名登记表》;

3、报名时间:201072784

上午:8:3011:00,下午:2:304:30(工作日)。

4、报名地点:鹤溪镇党政综合办,联系人:邓莉莉,联系电话:63590946;联系人:刘杰,联系电话:63590246

四、考试及录取方法

1、报考巡防队员要参加笔试(包括时事政治和语文)、体能测试(包括3000100跑和引体向上测试)和面试。

2、笔试部分:语文知识占80%,时事政治占20%;体能测试评分标准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执行。笔试、体能成绩和面试分别占总分的30%50%20%计算。

3、巡防队员以笔试和体能测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为序,按招聘计划以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4、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政审人员。

5、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将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

6、经体检政审合格后,按照笔试、体能测试、面试成绩加分构成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因体检、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其他事项

1、对考试、体检、政审合格拟录用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2、对用人员实行一个月的上岗培训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员与平阳县人才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派遣制与合同制相结合的用人方式,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如工作需要须继续聘用的,另签合同。

3、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录取资格。

4、巡防队员按规定统一着装,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中共鹤溪镇委

                                    鹤溪镇人民政府

20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