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
若干规定(试行)
平委办〔2010〕230号
第二条 引进范围对象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工程”培养人员;
2.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
3.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4.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年度目录管理);
5.我县企业急需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它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紧缺人才(实行年度目录管理)。
第三条 对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来平工作(其中3、4、5类人才需参加我县企业养老医疗保险),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生活安置补助,按比例分三年兑现。具体标准如下: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生活补助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30万元;第2类对象补助15万元;第3类对象补助6万元;第4类对象补助3万元;第5类对象按认定标准补助1万元。
第四条 对引进的人才实施购房安家补助或享受引进人才安置房政策。对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来平工作(其中3、4、5类人才需参加我县企业养老医疗保险),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房产证给予购房安家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购房安家补助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30万元;第2类对象补助20万元;第3类对象补助10万元;第4类对象补助6万元;第5类对象补助3万元;补助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三年兑现。
申请购房补助时,实际购房款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补助。购买人在服务期(合同期)内不得将购买的房屋出售、转让、出租或改变住宅用途;如不满服务期调离本县的,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的比例将购房补助费余额退还,转入引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2.引进人才安置房政策和平阳县人才公寓入住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柔性”引进(主要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智力服务为目的,通过不改变原有户籍、身份和人事关系,突破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工作方式等限制,引进人才智力的一种方式)到我县企业工作的人才,在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并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协议的,每满一年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柔性”引进的第1类对象补助每人每年1万元;第2类对象每人每年8000元;第3类对象每人每年6000元;第4类对象每人每年4000元;第5类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户籍凭人才引进介绍信可随调随迁,根据其本人意愿落实在工作单位社区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或房屋产权所在地,人事关系可由县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代理。
第七条 随迁子女入学凭人才引进介绍信优先照顾安排;原在重点学校就读的,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到相应的重点学校就读。随迁子女系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第四年到第八年按50%奖励给个人。
第九条 对引进国(境)外专家,并取得较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引智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每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资助项目执行单位5000元至20000元的外国专家来华生活费。
第十条 对引进到我县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的,按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实行生活和购房安家补助。同时,支持海外留学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县进行成果转化和创业。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较高,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科创中心孵化项目(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12万元、6万元。对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给予10000元的工作生活经费资助。博士后研究期满后,留平阳工作的,享受引进人才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所共建研发机构,对来我县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一年内实际工作在1个月以上,并完成研究计划目标或取得成果的,按实际服务期限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咨询机构来我县开展业务。对新引进的知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猎头),并在服务平阳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列入我县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范围,纳入申报国家、省、市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拔尖人才及科学技术奖等各类奖励的推荐范围,其在平阳县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十五条 强化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继续教育,政府每年安排部分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有科研项目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加快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县政府设立企业引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今后视经济发展及财力状况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重点用于高层次及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使用及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单位的奖励。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由主管部门和县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