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7-12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精神,现将定向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12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服务的本县户籍学生。其中报考定向培养本科的须达到第二批理科录取分数线;报考定向培养大专的须达到第三批理科录取分数线。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10名,专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10名。

二、承办院校

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临床医学本科,学制五年。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床医学大专,学制三年。

三、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本科安排在理科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理科第三批提前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平阳县卫生局。

3、平阳县卫生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在全县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4、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县卫生局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本科层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定向培养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39号)要求执行。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专科层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体检、考核合格的,按定向就业协议回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县卫生局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定向培养生不回平阳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必须返还各级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阳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平阳县卫生局:63724205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阳县卫生局

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