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1-08-20 浏览


 

各乡镇党委、县机关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平阳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若干规定》已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615

 

 

平阳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构筑区域特色人才高地,为建设温州大都市区副中心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取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紧缺急需人才是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紧缺专业需要的,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类技能人才。

第三条  构建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博士和正高职称人员考核采用面谈的方式进行,硕士及副高职称人员考核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在单位人员编制限额内可不受增人计划和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对急需引进而又满编的单位,可由县编制部门落实专项编制予以解决。辞职重新录用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保险龄。

第四条  对引进的博士和正高职称以上人才(含省教学名师、省特级教师、正高级职称教师、博士学位教师;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正高级职称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住房优惠政策。人才住房以“先租后售”的形式供应。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在平阳服务满8年后按购置成本价供其购买。租赁期间,人才住房由住建部门参照直管公房管理或由开发主体单位代管,租金由管理单位收取,并及时上交县级财政。

在建成的人才配售住房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房源充实到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才住房,保障事业、国企人才住房的充裕度。

未享受过平阳县住房优惠政策的,政府给予异地安置补贴,高层次人才每年40000元,紧缺急需人才每年20000元,在县内累计享受最长期限为8年。

第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实行人才津贴制度。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享受的人才津贴不计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绩效工资总额。津贴标准分为:高层次人才每年25000元,紧缺急需人才每年12000元,在县内累计享受期限为8年。

对于我县引进的博士,给予学位补贴25万元,分5年发放,但未满5年服务期调离平阳的(含其他原因离职的),需全额退还学位补贴。

第六条  对于帮助我县引进人才的中介机构(含各地商会),引进一名博士给予补助6万元,分3年发放。

对于有意向来平就业并赴平考察的博士,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住宿餐饮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统一安排,相关费用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对有意来平工作的博士提供实习岗位,实习期内提供实习补贴,按每月5800元的标准,补助6个月,视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户籍可随调随迁,可根据其本人意愿落实在工作单位社区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或房屋产权所在地。

第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配偶原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要求调入平阳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引进的博士、正高职称人才随迁子女入学不受学区房政策限制,可择优入学。

随迁子女系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列入我县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范围,纳入申报国家、省、市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拔尖人才及科技进步奖等各类奖励的推荐范围,其在平阳县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十一条  强化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继续教育,政府每年安排部分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有科研项目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柔性引才”的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除通过选调方式引进外,也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或开展其他专业服务等形式,引入我县从事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十三条  引进的博士和正高级职称人员选择在我县国有企业就业的,享受该企业副总经理经济待遇。

第十四条  2021年6月1日开始本县户籍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第十五条  因平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殊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实行“一事一议”人才政策。

第十六条  我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县内流动不受服务年限限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县内人才流动(包括近十年内离开我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又重新引进的高层次及紧缺人才)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平阳县原有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