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平阳县人才科研飞地建设的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8-20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平阳县人才科研飞地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平阳县人才科研飞地建设的

若干政策(试行)

 

根据《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县的30条意见>的通知》(平委发〔2018〕43号),为推动平阳科技创新工作,助力企业引育高端人才、开展技术研发,规划建设一批人才科研飞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人才科研飞地为在平阳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创新服务平台。人才科研飞地实行“政府建设管理、国资单位运营”的模式,以研发、引智功能为主,重点引进汽车高端部件、智能装备、数字经济、新材料等产业领域企业入驻。

第二条  入驻人才科研飞地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原则上为平阳本地企业以分公司形式在人才科研飞地内注册的企业。入驻企业的面积根据企业需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条  人才科研飞地场地租金以同区位市场价为基准。在享受当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入驻企业的租金前两年免交、第三年至第五年均缴纳一半)。五年期满后,考核达标且确需续租的企业,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续租,原则上续租期不超过两年,同时继续给予租金减半优惠。

第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同等享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 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9〕64号)政策支持;

(二)项目研发所产生的研发投入统计归口我县的,同等享受我县对总公司的研发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三)参加人才科研飞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的,凭参保缴费证明,可以在总公司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入驻企业自主申报或引进符合《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县的30条意见>的通知(平委发〔2018〕43号)相关人才的,给予享受我县人才政策。

第六条  对入驻企业进行专项考核,租期期满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考核达标:

(一)促进科研成果转移我县 2 项以上;

(二)引进温州高层次人才目录中的E 类以上人才(含 E 类)2人以上或D类以上人才(含D类)1人以上。

对考核未达标的企业,终止入驻协议,限期搬离人才科研飞地。

第七条  对入驻企业在平阳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滨海园区或其他工业园区满足其用地需求。

第八条  人才科研飞地由县国资单位负责建设、运营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搭建高端人才信息平台,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二)建立线上研究院、周末工程师等柔性引才模式,推进高端、紧缺型科技创新人才多渠道异地交流合作;

(三)协助开展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技术交流合作;

(四)提供工商注册、法务、财务、人力资源、研发人员社保等公共服务;

(五)协助对接人才科研飞地所在地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九条  人才科研飞地的年租金差额部分、运营机构运营经费补助等由县科技局在当年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人才科研飞地由县科技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政策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